引言: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不能采取委托他人代理的方式,也不能用书面意见代替本人亲自到场。
一、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双方到场吗?
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不能采取委托他人代理的方式,也不能用书面意见代替本人亲自到场。对于有一方或双方不能本人亲自到场提出结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一律不得进行婚姻登记。夕结婚登记申请须提交的证件。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
(三)离婚后申请再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须持有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五)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在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须持有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的证明。
二、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这个婚姻有效吗?
对结婚双方有一方未到场而通过找关系领取了结婚证,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因此一方或双方均未到场,而是通过熟人找关系办理的婚姻登记本身程序就违法,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办理结婚登记,须双方亲自到场。但对一方或双方未到场的如何处理,《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明文规定,并且《婚姻法》对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有严格的限定,因此不能当然认定婚姻无效。结婚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能当然作为认定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婚姻的必要条件,也不能据此而认定当事人之间为同居关系,也不宜使用“无效结婚证、不存在婚姻关系”等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