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点,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常常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其中存在的问题大致表现为以下三种:
1、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
此种情况下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据《物权法》规定,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及亏损属于房屋产权人;如另一方有参与该房子的装修等支出,构成对该房产的添附价值,对于装修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一方婚前支付了所有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
此情形其实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产产权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产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就是婚后房产,因为房屋所有权是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
该房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所以此情形也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3、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但在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离婚的,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