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财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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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欣律师
  • 2016-09-13

  引言:如今,有不少妻子知道丈夫在外面包养情人,与其他女人同居养私生子,但是能够认定其构成重婚罪的很少。下文看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A先生与B女士系夫妻,从小青梅竹马,婚后生育一女,成立一家空调设备安装公司,股东为夫妻两人,A先生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之初举步维艰,夫妻同舟共济,五年后开始盈利。公司为拓展业务招聘办公室文员,C女士成功应聘进入该公司工作。自从C女士来公司上班后,A先生就很少回家,不久后就与C女士在另一小区以夫妻相称,共同居住多年,育有一子,街坊邻居都知道A与C这夫妻两。B女士得知此事后,伤心的一夜间头发几乎掉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A先生涉嫌重婚罪,同时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分析:

  第一,A先生是否构成重婚。

  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罪是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严重破坏。结合本案事实,B先生已经构成重婚罪。其一,B先生在与A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C女士非法同居,并生育孩子,主观上明显具有故意。其二,A先生没有与B女士离婚,同时与C女士长期同居,主观上明显具有故意。其三,A先生与C女士同居期间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左邻右舍皆认为二人是夫妻。其四,A先生与C女士非法同居的事实,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因此,法院经过全面审查,最终判决A先生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第二,B女士应如何主张损害赔偿。

  B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纠纷案诉讼中可主张损害赔偿。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法院经全面审查,认定A先生因构成重婚罪,属过错一方,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另判两套房等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归B女士所有,在分割财产时更多的考虑保护B女士的合法权益。

  第三,重婚罪应该如何举证。

  如今,有不少妻子知道丈夫在外面包养情人,与其他女人同居养私生子,但是能够认定其构成重婚罪的很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以不告不理为一般原则,公安机关不负责侦查,只有受害人自行收集相关证据并予以证实。

  1、向A先生与C女士长期居住的小区居委会反映情况,获取其二人居住的房屋登记记录。

  2、B女士向该社区民警反映情况,另其进入到A先生与C女士居住的房屋进行调查核实。经民警询问,A先生与C女士以夫妻相称,生育一子,民警将相关信息记录在册。

  3、B女士还应向A先生与C女士住所地左邻右舍了解,获取证人证言,证实二人“确实是两口子,在这住了近五年”。

  4、通过自家公司新加入的员工了解情况,证实二人确系“两口子”,并获取二人和其子的相关照片。

  有了以上证据,法院最终认定A先生构成重婚罪。在随后的民事离婚纠纷案件调解中,法院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为原则,认定过错方A先生应向B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判归B女士所有。

  附:重婚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则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成立婚姻关系。

  (四)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是在对方的欺骗下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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