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证明非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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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欣律师
  • 2016-09-29

   引言:离婚后,夫妻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证明非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还原

  刘先生与单女士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6日,刘先生向唐先生出具借款书,从唐先生处借取人民币现金75000元整,用于经营生意,借款日期1年零6个月。唐先生以银行汇款方式将借款支付给刘先生。之后刘先生与单女士办理了离婚登记。

  后唐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先生与单女士共同偿还借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单女士以对刘先生对外借款不知晓,以及与刘先生离婚、刘先生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不同意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一、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唐先生与刘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刘先生未按其承诺的期限返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当返还借款。

  二、离婚后,夫妻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证明非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借款时刘先生与单女士系夫妻关系,刘先生、单女士至今未向唐先生返还借款,该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单女士负有共同返还借款的义务,故唐先生要求刘先生、单女士给付欠款7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单女士主张刘先生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其未提交证据佐证,对单女士的主张法院未予采信。

  因此,唐先生要求刘先生、单女士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应依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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