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请求权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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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欣律师
  • 2016-10-19

  引言:我国婚姻法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权有哪些限制性规定?婚姻法对当事人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有两条。

  1、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而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作出的限制,这个限制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军人一方不能有重大过错。

  (1)这里所说的“重大过错”是指以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A、重婚或与其他异性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关于现役军人的范围问题。

  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男女军官、士兵,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3)适用条件

  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非军人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都是军人或双方都不是军人的,不适用此条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只能是非军人提出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如果是军人提出离婚,没有必要征得非军人的同意,也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2、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任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而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一个限制。但这条限制不是绝对的。

  (1)这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2)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是出于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已有思想准备,不及时受理,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和胎、婴儿的保护。

  (3)在此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也应准许。

  (4)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5)这一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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