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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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欣律师
  • 2016-11-14

   引言: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时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然而有些大家庭,父母子女之间难免有关系亲疏之分,子女对父母膝下尽孝的程度有别,这也关系到将来遗产分配的问题。

  这期说法将通过两则案例,与街坊们讨论遗产分配的相关问题。

  案例1:大儿子照顾父母获分大房

  陈伯与兰姨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陈伯于2008年5月8日去世,兰姨于2015年2月23日去世。二人共留下三套房产,分别为某小区403房、501房、502房,共计144.68平方米,陈伯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其继承人也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

  兰姨去世后,大儿子陈军起诉要求分割继承上述房屋,称陈伯与兰姨晚年随其一起生活,其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故请求法院多分财产。二儿子陈勇、三女儿陈燕则表示陈军陈述不是事实。而四女儿陈妮则同意陈军的诉讼请求,并表示父母晚年是和陈军一起生活,陈军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另陈军提交了兰姨两个保姆的证人证言,证明其经常照顾兰姨,且兰姨也曾书面表示陈军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陈军提供两个保姆的证人证言,与被继承人兰姨生前的意思表示、陈妮的陈述内容能相互认证,法院予以采信,故认定陈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在分割房屋遗产时,考虑陈军已长期居住上述502房,该房屋面积较大,故由陈军继承所有;501房的1/2与403房的面积、价值相当,可由陈勇、陈燕共同继承501房,各占1/2产权份额,陈妮继承403房。

  (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例2:小儿子不探望老母少分财产

  李老太在一家公司持有股份,她生有四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生前一直跟三儿子共同生活,而四儿子因为某些矛盾已有十年时间未曾看望过李老太。现李老太去世,其三儿子提起继承诉讼,要求多分财产。

  李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虽然她的五个子女在法律关系上都具有相同的继承顺序,但在赡养老人的责任承担上,李老太的三儿子与老人同吃同住。而四儿子对老太的情况鲜有问及,所以在遗产继承上应该有所区别。最终法院判决,三儿子继承25%的股权份额,四儿子继承15%的股权份额,其他子女每人20%的股权份额。

  (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特殊情况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时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案例1原告陈军主张其对母亲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与母亲共同生活,且保姆的证言、母亲生前的书面意见均证实了上述事实,因此法院依法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适当予以多分。而案例2中李老太的三儿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法院判决时也进行了多分和少分的考虑。

  在法定继承中,在各继承人间是否适用均分原则,要看是否符合多分或者少分的法定条件,分别如下: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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