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变更抚养权应该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
夫妻协议离婚后,女儿跟随父亲生活,但青春期的女儿与父亲总是闹别扭,教育不听后父亲就动手打女儿,这让前妻非常不满。近日,平阴的刘丽华在与前夫协商变更女儿的抚养权不成,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2001年11月,刘丽华和张军结婚,2002年6月生育了女儿张园,2011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就子女抚养达成了“女儿张园由张军抚养,刘丽华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的协议。离婚后,女儿张园跟随父亲张军生活,母亲刘丽华不定期去探望孩子。张军因为女儿放学经常玩电脑,不按时完成作业,上学成绩不好,多次教育无用,生气之下打了张园几巴掌,张园跑到母亲的居住处哭诉。后张军把女儿接回家中,因青春期叛逆,两人时不时的闹别扭,经常发生争吵。张军见女儿这样也很伤心,便不管不问。母亲刘丽华见状,心疼女儿,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本案的原被告之女张园已超过10周岁,对张园进行了询问,张园自愿随其母亲生活,且其作为女孩,随其母亲生活较为方便,其母亲已办理退休手续,有固定的收入,从时间和经济上都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抚养女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