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约定的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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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欣律师
  • 2017-03-07

  引言:关于婚内财产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只要其生效时间没有法律限制和人为限制,都是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婚内财产约定,应自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

  婚内财产约定的范围问题

  关于约定的范围。《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约定财产的内容仅限为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对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作出约定。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何行使的约定。

  根据《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精神,可以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时行使的权利范围可以更大一些:夫妻可对婚前财产约定,也可以对婚后财产约定;可对全部夫妻财产或部分夫妻财产约定共同所有或个人所有;可以概括地约定采用某种夫妻财产制,也可以具体地对某一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或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或处分权的行使,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等;还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的违约责任等。行使权力的范围较广,只要双方认可,都应认为有效。

  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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