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
案情介绍
智障盲女告父要求增加抚养费
芸芸是北京人,今年16岁,正值花季的她却身材矮小,看上去像七八岁的孩子。芸芸出生后不久,被查出患有“先天性视神经萎缩”,小小年纪就失明了,且智力上存在一定残疾。1998年,芸芸的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芸芸与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150元生活费。芸芸曾在盲校上学,但因智力有残疾,无法控制行为,被劝退。母亲只能为芸芸请来盲校老师,对女儿进行24小时看护。两年前,芸芸的姥姥又被查出患有糖尿病,高额的医疗费用对这个家庭无疑更是雪上加霜。无奈之下,芸芸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增加抚养费,从每月150元增至每月1200元。
芸芸父亲表示,愿意增加抚养费,但因没有工作,无力承担女儿要求的抚养费用,只同意增加抚养费至每月300元。此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一、抚养费可以变更吗
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二、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三、减免抚养费的情形
此外,还有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有两种:
(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
(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
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四、先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离婚后,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没有重大变故,要求增加抚养费大多数情况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若是因为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原来约定支付的孩子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子女实际所需,不能维持孩子的实际生活,这时可以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增加孩子抚养费,可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附:需要说明的有两点:
(1)免除抚育费,只是就抚养费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权利。
(2)变更抚育费,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据子女利益,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提出,但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