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这些事一定要配偶同意才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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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欣律师
  • 2017-04-28

  引言:未经配偶同意夫妻一方独自卖房有效吗?未经配偶同意办理房屋抵押是否有效?未经配偶同意转让股权是否有效?未经配偶同意可否放弃遗产继承权?下文将详细解答。

  未经配偶同意夫妻一方独自卖房有效吗?

  1、未经配偶同意,共有人可以出卖二手房屋吗?

  如果房主的房屋是在婚前购买的,则属于房主的婚前财产,不需要配偶的同意。若是在婚后购买的,属夫妻共同财产,则一定要有配偶同意的书面证明。

  2、如果未经配偶同意,房屋就已卖出,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假设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未经房主的配偶同意而签约,则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你没有任何过错(你不知道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并且合同中有关于房主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那么房主应按合同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尽管合同已被撤销,但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仍然有效,可单独适用。

  3、如果未经配偶同意,房屋就已售出,并且房屋已经过户,购买人是否拥有房屋所有权?

  若房屋已经过户,购买者只要主张不知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购买者属于善意第三人,那么购买者应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未经配偶同意办理房屋抵押是否有效?

  1、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并不改变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首先,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改变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属于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2、对于一方擅自将房屋抵押,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配偶)同意的,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属于无权处分。

  3、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处分财产的出让人必须是财产部分共有人而非无所有权人。(2)财产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不知道并且也无理由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3)财产受让人必须是有偿取得财产的,即向出让人支付了与财产相当的对价。

  对于抵押人的配偶提出异议,确认抵押无效的情况,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不尽相同。

  有的法院认为抵押权人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和权利推定的效力。

  未经配偶同意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首先,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即使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系夫妻共同财产,但非公司股东的配偶,要成为公司的股东,还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只有在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的配偶才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在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情况下,只能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未经配偶同意可否放弃遗产继承权?

  首先,从时间顺序上看,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并不是马上取得继承财产的物权,而是指继承程序的开始,此时,能继承的遗产份额还处于未定状态,即不是继承人的,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有继承人未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此部分遗产份额才能转移成为继承人的财产,继而配偶才对继承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因此,在继承人作出是否放弃继承权时,遗产份额根本就还没有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也不可能会损害到配偶的利益。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权利可以放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而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权利是优先于一般财产权的。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说,有人身性质的继承权比较特殊,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无权干涉。另外,配偶也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就谈不上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权利,无需征得配偶及他人许可。

  在继承开始时,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是不需要配偶同意的,即一方对继承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配偶财产权的侵害。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系法律赋予继承人独有的权利,该行为系陈某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且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影响原夫妻关系另一方履行对其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此案中并未侵犯隋某的合法权益。故此,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是处分了其作为法定继承人个人享有的继承权。

  在继承开始时,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是不需要配偶同意的,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无权干涉,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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