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遗嘱公证?
  • 互联网
  • 关欣律师
  • 2017-05-19

  引言:实践中,经常看到一些家庭因为遗产分配闹上法庭的,很大原因是遗嘱没有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家庭成员之间对遗嘱有争议导致的,下文将给大家普及有关遗嘱公证的常识。

  一、遗嘱公证的概念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公证的内容

  1 、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 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三、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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