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互联网
  • 关欣律师
  • 2017-05-27

  引言: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侵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一种赔偿方式,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同居关系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下文以案说法。

  个案简介:

  已婚的高某向与之同居的酒店服务员徐某保证,徐某什么时候怀孕,他就与妻子离婚。当徐某真的怀孕后,高某却让徐某先做人工流产,并保证3天之内给她2万元钱,从此二人之间不再有任何关系。更让徐某心碎的是高某不仅没有兑现承诺的2万元钱,而且躲避徐某,还说孩子也许不是他的。徐某为了证明这一事实,把孩子生了下来。虽然孩子出生后不久就因病死去,但通过司法鉴定还是认定了孩子确实是高某的。随后,徐某把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高某承担自己为生育等花去的各项费用4.3万元,精神赔偿费7000元。法院认为,徐某明知高某系有妇之夫,而与之同居,其本身也有过错,但高某对徐某怀孕生育的后果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和抚慰性的法律特征,原被告双方共同实施的错误行为很难说应由谁来赔偿谁。”法院为此判决高某承担徐某因生育支付的各项费用近2万元,对徐某提出的精神赔偿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辽宁艾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一方有婚姻家庭,另一方没有。双方的非法同居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合法婚姻家庭的破坏。但是由于这种同居关系不是长期、固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种关系,还没有涉嫌构成重婚罪,通常应由《民法》来处理。从非法同居双方对婚姻家庭的破坏来讲,有配偶的一方显然承担更主要的责任,因为他承担着对合法的婚姻家庭的忠实义务。但从此案来看,女方身体受到的损害,非法同居的双方具有共同的责任,男方就有义务对女方受到损害的结果承担一定的义务。

  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侵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一种赔偿方式,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加害者的一种惩罚,同时也是对被害者的一种慰藉,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补偿性。从本案的情况看,因为是双方的责任,同居中的男方是加害方,男方的过错并不是主观所期待的,其主观恶意并不明确,只能算是一种过失。另外,受害者本人在出现了这种情况下本来可以积极地采取措施,诸如,通过人工流产或者其它方式避免损失的扩大,但是女方并没有采取,因此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从这个情况看,这种精神损害赔偿很难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非法同居双方主观上都有错误,为什么法律还要对女方进行保护呢?其实,法律在这里保护的并不是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而是保护同居关系中产生的男女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同居对女方的人身权造成了伤害,因此男方对女方造成的这些人身伤害进行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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