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条件与效力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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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欣律师
  • 2017-07-11

  结婚是情侣由恋爱走向婚姻的蜕变,结婚也就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那么对于结婚,其条件与效力是如何的?下文为您解答。

  一、结婚条件:

  1、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配偶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200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十七、下列要件应认定为《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1、配偶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

  2、配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配偶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配偶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00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17、第十七条是对如何理解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解释性规定。

  4、法律补充

  《婚姻法》第8条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制度,《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则明确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后,登记的效力应追溯到双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期间。因此对结婚的实质要见的理解是确定结婚效力的关键。此条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婚前南同居行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实践问题。

  《婚姻法》第5、6、7条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一)积极要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二)消极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的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结婚登记的效力

  (1)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要进行登记,经过结婚登记才能取得结婚证,这时才确立夫妻关系。

  (2)办理结婚登记不能代理,就是说,结婚必须男女双方都得到场,不能如同一般民事行为那样可以找人代理。

  (3)在一些地方,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就是两个人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没有拿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这种情况,两个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法律保障。所以补救的办法就是去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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