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实生活中,你看见未婚男女同居是很正常的了。对于同居期间意外怀孕,要么双方及时登记结婚并顺顺利利生育子女,要么双方协商打掉,继续过二人世界,但两人分手后女方却要求支付补偿费。那么同居期间流产可以要求赔偿?下文广州婚姻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同居期间流产可以要求赔偿?
同居期间流产,一般仅支持对女性身体的合理补偿。
(1)男女双方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发生性关系可能产生的后果,因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因此怀孕一事是双方的行为造成的,不应该归咎于一人。
(2)但如果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并人工流产,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治疗妇科疾病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确系其损失,在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可以要求男方酌情承担部分费用,对女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同居流产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女方请求男方支付因流产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主要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系自愿。男女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女方应当能预见到同居发生性行为可能会产生怀孕及流产的后果,但是却没有阻止,而是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女方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
第二,系不属于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形。在女方流产并非男方直接的非法侵害行为所导致或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男方直接的非法侵害行为导致的流产,女方请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