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幸福不幸福,不单单是结婚的两个人的事,它还会涉及到孩子,涉及到老人。如今感情出轨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是刻意为之。超过九成的婚外情有以下共同特征:第一,夫妻两人本无重大感情裂痕;第二,第三者是出轨一方的朋友或同事;第三,感情发生得非常不经意,但中途抽身非常困难。
王先生与陈小姐2000年结婚,结婚时,男方没有房子就与女方一起住在公婆家。婚后生有一个儿子主要由公婆负责照料。男方为了给自己也给家庭一个有质量的生活,只身前往尼日利亚打工,将在国外挣回来的美元寄给老婆存起来,几年下来,王先生存了300万元,在广州房地产市场下跌的时候以400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套复式二手房,合同是王先生和陈小姐共同与卖家签订的,当时这套房的房产证开发商还没有出来,房屋也还无法交接,王先生只好先付给卖家300万元,余下100万元待房产证过户时支付。这个家庭在外人看来实在是美满幸福的,这对夫妻也是令人羡慕的神仙伴侣。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福旦夕,不知是何原因,陈小姐鬼使神差地搞起了婚外恋,婚外恋的对象居然比自己小五岁。王先生知道后,犹如晴天霹雳,整个人被彻底地击垮了,想到自己在国外这么多年打拼,尤其在非洲华人经常被抢、被杀,自己简直就是在冒着生命危险为这个家默默奉献着,换来的却是如此妻子的背叛。王先生对原本幸福的婚姻彻底绝望了,坚持要求离婚,但是陈小姐却坚持不肯离婚。
对于婚外情,只是离婚原因的道德审判,虽然有外遇的一方是婚姻破裂的过错方,但是法律并不因为有外遇在财产分割时就少分或者不分。法律只是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伍万元。也就是说,婚外情在离婚时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对于王先生来说,自己含辛茹苦挣回来的钱,难道要分一半给背叛自己的人,这在感情上和逻辑上怎么也难以接受。
王先生从陈小姐的手机和电脑里调出了妻子搞婚外情的大量照片和视频资料,作为导致离婚的重要证据,证明女方有重大过错,求得法院支持离婚。然后,王先生通知房地产中介公司放盘销售他之前购买的二手房。最棘手的是二手房出售问题:1、陈小姐在合同上有签名,新买家是否要陈到场签名?2、卖家与新买家能否成功签约,并到房管局成功过户?3、交易过程中必须新买家一次性付清房款,一部分付给王先生,另一部分要付给原卖家,这条路是否走得通?上帝总是眷顾那些受到伤害而又应当保护的人,王先生顺利地完成了二手房的再交易过程,王先生在本次交易中除了收回300万本金,还赚了300万元。
离婚开庭时,女方虽然提出有购买一套二手房事实,但是无法向法庭举证,也无法举证证明男方出售了他们购买的二手房的事实,结果法庭判决:1、准予离婚;2、孩子归男方抚养;3、驳回女方要求分割房产的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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