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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同居,认定为重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0

  引言: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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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婷在一次联谊会上认识了即将出国的小宇。小婷很希望能通过陪读这种方式出国,于是就尽可能在小宇面前展示自己的优点。小宇也希望在出国之前解决自己的终身大事,于是两人认识没多久就登记结婚。小宇匆匆出国后,小婷却迟迟无法陪读,一直留在国内。在此期间,小婷又结识了未婚的阿虎,他们很快就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周围的邻居也以为他们是夫妻。两年后,小宇回国,发现这一事实,向法院控告小婷和阿虎犯了重婚罪。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小婷和阿虎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只承认经过结婚登记而成立的合法婚姻,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这种事实婚姻被认为是一种重婚行为。

  一、事实婚姻不再被承认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是承认事实婚姻的,也就是说,虽然当事人双方没有经过结婚登记,但是由于他们具备了婚姻的事实,而周围的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法律有条件地保护这样的两性关系。

  但是,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对人们履行法律义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实行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从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对待。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的民事法律就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二、以夫妻名义同居,认定为重婚

  小婷认为她和阿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法律又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她不构成重婚罪。她的理由是错误的。虽然民事法律不再承认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但这只是表明民事法律不再保护这种非法的“婚姻”关系。而在涉及到认定重婚罪时,根据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这种非法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还将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所以,小婷的行为仍然构成重婚罪。

  三、不知他人有配偶的不构成重婚罪

  小宇认为阿虎与自己妻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长达一年多,因此阿虎也构成了重婚罪。阿虎是否构成了重婚罪的关键在于他是否明知小婷已经结婚。在本案中,阿虎并不知道小婷已经结婚的事实,而且他还一直催促小婷与他结婚,而被小婷以各种借口欺骗。因此,实际上,阿虎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之一。当然,如果阿虎明知小婷已经结婚,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他自然就构成了重婚罪。

  四、重婚不能“私了”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的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利在受害者个人,而公诉案件的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利在国家检察机关。重婚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因此追究重婚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利是由国家来行使的,受害人无权“私了”。

  构成重婚罪的有两类人:

  一是自己有配偶,但却与别人又结婚的;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的。

  构成重婚罪也有两种形式:

  一是登记结婚的形式;

  二是事实婚姻的形式。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最严重的破坏,是一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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