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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能证明夫妻分居?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09

  引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判决离婚,那么,如何界定分居两年呢?分居时间从哪天算起呢?要提供哪些证明?

  1、夫妻分居的类型有哪些?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2、分居离婚要满足什么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满两年的。

  3、连续分居满两年中的两年是怎么算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4、分居后又同居的,分居时间怎么计算?

  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5、哪些证据能证明夫妻分居?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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