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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的首付,写双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7

   引言:付首付时,如果两人处于恋爱期,男方付首付时,为了讨好女方,若坚持写上两个人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认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将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还房贷,离婚时,法院一般将房产判给登记的一方,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法院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加以分割。

  付首付时,如果两人处于恋爱期,男方付首付时,为了讨好女方,若坚持写上两个人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认定呢?

  法院一般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对于首付部分也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首付部分,视为男方对女方的无偿赠予。因此,笔者劝恋爱中的男孩儿、女孩儿,千万别被爱情冲昏了头脑,房产是大事,登记时,名字不能随便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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