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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买房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2

  引言:无论是全款买房或者贷款买房,所有的借款和付款交易,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或支付系统进行,因为银行对类似的交易记录保留的时间很长,证明力也就强,避免纠纷。 

  1、婚前单方出资买房,房产证上仅写了出资人名字

  小丽和小明准备结婚,小明结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并且房产证上只写了小明的名字。

  分析:这种情况,房子算小明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结婚以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小明自己偿还房贷,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小明的婚前个人财产,且房贷债务也应该由小明承担。

  如果结婚后小明小丽共同还贷,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子归小明所有,小丽可要回自己已还贷的部分,并可要求小明给予一定补偿。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若是小明自己全款买的房子,那就更是他的个人财产,跟小丽没有一点关系了。

  2、婚前单方出资买房,房产证上只写未出资方名字

  小明和小丽准备结婚,小明以个人名义买了一套100万的房子,并支付首付30万,贷款70万,房产证上只写了小丽的名字。

  分析: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小丽的名下,但小明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小丽的个人财产。假如二人结婚5年后离婚,5年内的房贷由夫妻共同偿还了20万(平均每人10万),还剩50万债务,小明小丽可以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由于房产证上写的是小丽的名字,所以是小丽的个人财产,50万债务也由小丽承担,小明仅可以得到已经支付的10万元,并可以要求小丽支付额外补偿。

  若房子是小明全款买的,婚后房子也是小丽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分配,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

  3、婚前单方出资买房,房产证上写双方名字

  小明和小丽准备结婚,小明以个人名义贷款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写了自己和小丽两个人的名字。

  分析:结婚后房子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房贷也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假如2人离婚,双方可协商分配财产,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判决。

  另外,若是小明父母出资购房,房产证上写了小明小丽两人名字,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但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房产证上写双方名字

  小明小丽准备结婚,双方共同出资买婚房,房产证上写了2人的名字。

  分析:如果两人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子是夫妻2人的共同财产,房贷债务也是2人的共同债务,离婚的话双方可协商分配财产,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果2人共同全款购买的话,房子仍然是2人共同财产,离婚的话双方可协商分配财产,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若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的房子,法律规定是按份共有,意思就是各自可以拿回出资的部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婚前双方出资买房,房产证上写单方名字

  小名小丽为结婚买房子,双方共同出资,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小丽的名字。

  分析:如果两人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这样的情况,应该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限于双方无争议或者有证据可以证明各自都有出资的情况下。),但是小明一旦不能证明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小丽的前提下,而且小丽也不予认可该事实的情况下,小明的合法权益法律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小明真的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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