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本文主要讲述收养孩子的程序和条件,没有子女。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继子女和收养子女,具备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没有子女。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继子女和收养子女。
具备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指收养人不仅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要能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包括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等。
未患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孩子的疾病。这类疾病主要是指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各类传染病等。
年满30周岁。包括30周岁在内,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的,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收养孩子的基本程序
收养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如果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收养登记的步骤
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送养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证明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另外:
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能否解除领养关系
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母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成年后可解除领养关系
如果孩子在成年后,和养父母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甚至出现养子女虐待养父母的情况,养父母可以协议解除领养关系,如果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除关系后的赡养问题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程序
基本程序
收养人和送养人的申请及审查;
确定被收养人;
订立收养协议和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人需要准备的文件
根据我国《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第四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跨国收养申请书;
婚姻状况证明;
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上述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协议和收养登记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