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9-2420-8938
您现在的位置是:关欣家事>法律知识>正文

领养特殊孩子的程序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5

  引言:本文讲述领养特殊孩子的程序,目前我国法律已经不承认事实收养行为,因此,只有办理了领养登记的领养关系才能被法律认可。

  一、领养特殊孩子的程序:

  1、领养的孩子是弃婴,或者被遗弃的儿童时,

  想要领养孩子的人应当提交本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

  2、如果领养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儿童,领养人除了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领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领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领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 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二、领养特殊孩子的条件

  作为领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领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条件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孩子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孩子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领养特殊孩子,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