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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家用算家暴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7

  引言:不给家用算家暴吗?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网友提问:

  我与李某2013年登记结婚。孩子出生后,我为照顾家庭辞了工作,没有了经济来源。李某虽然收入颇丰,可我每花一分钱都要经过他的同意与严格审核,这给我精神上造成了极大伤害。我想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某支付损害赔偿金。李某却说,钱是他挣的,他有控制权,况且也是为了节俭。请问:经济控制算不算家庭暴力?

  答: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你在起诉离婚时要求李某支付损害赔偿金,前提是要认定李某的经济控制属于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将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该定义,李某的经济控制行为很难被认定为家庭暴力。鉴于实践中遭遇家庭经济控制的女性不在少数,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外延,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并明确了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如果李某对你进行经济控制是出于恶意,且已经使你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受到摧毁,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了家庭暴力,你在起诉离婚时就可以要求他支付损害赔偿金,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知识:家庭暴力的认定与构成

  从法理上来说,家庭暴力的本质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与发生在两个不具有身份关系的人之间的侵权行为一样,都是对于对方的一种伤害行为。但是考虑到,这种伤害行为是发生在具有夫妻关系的两者之间,故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的认定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至少需要满足3个条件:

  1、具有伤害行为。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侵犯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在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还应该包括间接家庭暴力行为,即雇用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也可以是消极的作为,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进门、有病不给治疗等。

  2、达到一定的程度。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为了避免家庭暴力概念过于宽泛的使用,导致社会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同时也为了区别家庭暴力与一般的夫妻争吵,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般需要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但“一定伤害后果”如何理解?应达到什么样的伤害后果才能认定是家庭暴力呢?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从实践经验来看,一般需要证明家庭暴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是程度上要至少达到轻微伤以上;二是在时间上要具有延续性。

  3、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家庭暴力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若双方发生争执,丈夫一时失手将妻子打伤或者在双方推搡中,一方不慎摔倒致伤,此时由于加害方是出于过失的心理,不应认定为是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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