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生活中,不少情侣未婚同居,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龙树人民法庭成功审结了一起返还彩礼案,下文将详细介绍。
据悉,原告崔某与被告宋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4月11日按当地农村风俗订婚。订婚时,崔某给付宋某彩礼3万元,同时还给付衣服2套,手机一部。订婚后,双方相约于2011年5月18日同往江苏打工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崔某致宋某3次怀孕,3次人流。2013年7月,原告崔某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分手,要求被告宋某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就本案而言,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3万元,因双方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宋某应当返还彩礼。但原告与被告已同居生活两年,导致被告怀孕3次、流产3次,给被告在身体和心理方面都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不应全额返还彩礼。被告主张彩礼已在同居生活期间全部开支,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从照顾妇女身心某康原则考虑,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费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