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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立案及开庭前阶段,要做些什么工作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05

  引言:婚姻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离婚诉讼,律师在立案及开庭前阶段,要做些什么工作呢?下文将详细介绍。

  一、原告律师

  1、立案前,律师要做什么工作?

  立案前,对于委托人未主动提出的诉讼请求,而法律明确给予保护的权利内容,如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多分财产请求、家务补偿请求、生活困难帮助请求等,律师可主动告知委托人,帮助其明确立案诉求。

  律师在立案前,可以从以下方面检查立案准备工作是否充分:

  (1)确定管辖法院立案时间、法院立案流程是否已了解;

  (2)立案所需材料是否准备齐全,起诉状及委托授权手续是否已由委托人亲自签署,是否已开具律师事务所函;

  (3)确认立案时是否有必要提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以及相关资料准备工作是否完成;

  (4)本案相关证据材料是否已调查收集完毕,证据清单及证据复印件是否已按法院要求准备;

  (5)双方当事人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单是否已准备;

  (6)案件诉讼策略方案是否制定;

  (7)立案所需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财产保全费用、担保费用是否已准备;

  (8)其他应该准备的工作是否完成。

  2、律师在立案时,可以做什么事?

  律师在立案时,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时,应当告知委托人以下法律规定: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律师作为离婚案件中被告的代理人,同样也应当告知委托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上述法律规定。

  3、注意事项

  (1)若在立案后开庭前,发现被告下落不明的,如委托人坚持继续离婚诉讼,代理律师应及时与法院承办法官联系,并尽快进行公告送达。

  (2)若离婚诉讼的委托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律师应及时与其法定代理人联系,并告知法定代理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3)委托人为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且在国内的,若授权委托书未进行公证、认证,立案时委托人须与律师一同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4)立案时若存在被告即将出境,可能对案件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律师可向法院申请限制被告出境。

  律师申请限制被告出境,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在限制出境申请书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限制出境的事实理由、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据,以及缴纳保证金。

  在法院准许的情况下,律师可了解限制被告出入境的时间,以便及时提交延长申请。

  (5)律师单独办理立案手续的,立案后,应尽快告知委托人,并注意将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交费票据原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向委托人转交。

  二、被告律师

  (1)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在接到委托人转交的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后,可首先分析案件的受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后决定是否提起管辖异议。

  (2)作为被告代理律师,还应当审查原告是否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是否处于离婚诉讼限制期间,若发现有关情况,应告知当事人,并作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答辩意见。

  (3)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详细了解案情,明确被告的答辩意见,并整理出书面的答辩状,经与委托人沟通后由其签字确认。

  (4)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应根据案情需要积极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准备证据清单及证据原件、复印件,涉及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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