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9-2420-8938
您现在的位置是:关欣家事>法律知识>正文

什么是无效婚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7-11

  在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一些人对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仍然十分突出。那么什么是无效婚姻呢?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一、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无效婚姻的相关法律知识:

  1、无效的具体情形导致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有:

  (1)重婚的;

  (2)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

  2、无效婚姻之诉

  (1)如果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了的,则法院将对此诉求不予支持。

  例如:某男已满22周岁,某女只有19周岁,双方隐瞒了年龄而取得了结婚证,两年后,双方发生矛盾,女方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两年过去后,女方已满21岁,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所以法院将不予支持此请求。

  (2)申请婚姻无效之诉提出后,法院查明确属无效婚姻,应当作出宣布无效的判决。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3、婚姻被确认无效、被撤消后的效力

  (1)无效婚姻以及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