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9-2420-8938
您现在的位置是:关欣家事>法律知识>正文

一方下落不明,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09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离婚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那么,一方下落不明,能否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下文广州婚姻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方下落不明,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原告只要能提供被告已下落不明的证据,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应当立案受理。如何界定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离婚案件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